缅因猫坠楼追责保姆?雇主回应,雇主称从未要求赔偿

缅因猫坠楼追责保姆?雇主回应,雇主称从未要求赔偿

9日一早,#价值23万元缅因猫坠楼保姆被追责# 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23万元缅因猫、坠楼、保姆、追责……这几个关键词的确很吸睛。

缅因猫坠楼追责保姆?雇主回应,雇主称从未要求赔偿

据@1818黄金眼的报道原文,“孙阿姨之前在一个雇主家里做家政保洁。最近,雇主家的猫从楼上跌落,据说是从国外接来的缅因猫,价值23万元,养了三四年。孙阿姨的工资和垫付的买菜钱,雇主不愿意给了。孙阿姨觉得有些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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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看到这一新闻,误以为是23万元全让保姆赔付,由此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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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说法,该雇主在抖音直播时给予回应,其声明:“从来没有让阿姨赔偿23万元,这完全是断章取义。”

雇主直播中表示只是想澄清一下,希望大家不去打扰保姆。

至于媒体报道的23万元,该雇主表示,当时说的是“2至3万,并已结清了保姆的饭钱和买菜垫付的费用,但是由于保姆未关门窗的疏忽,导致猫坠楼死亡,主人决定不予结算当月工资。

直播中,雇主出示了与保姆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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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资结算,双方在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不同观点,雇主表示当时找保姆就是照顾猫的,保姆却未能按嘱咐关好门窗,发生猫坠楼事件,但保姆则表示自己是全职保姆,要做饭、洗衣、搞卫生,“人能管得了畜生吗”,让自己承担猫坠楼的责任有点太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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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梳理了这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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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猫跟价格无关,它已经是一个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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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主表示:没要赔偿,只是扣了工资,算网开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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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建议:应该给保姆结清工资,雇主再另行起诉,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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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受到侵害,法律会如何判定?

事情原委究竟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但在现实生活中,当自己养的宠物受到侵害,法律又会如何判定?

上海一中法院曾推出过一期微剧,讲的是寄养的宠物狗因为宠物店忘记关门,结果跑出去吃了有毒的东西致死,宠物店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上海一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白子庚在视频中说:

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类物品,他们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于我们而言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具有特殊的纪念价值和人格意义,例如饲养多年的宠物,就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当这类物品受到侵害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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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杜松松在《聊聊宠物被侵害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审判实务》一文中谈到,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的法律规定,法律表述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变更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中包含了两点扩展,第一点是由“人格象征意义”扩展为“人格+身份象征意义”,第二点是由“特定纪念物品”扩展为“特定物”。该两点的扩展,可以体现法律对该部分权益的扩大保护。

杜松松检索了相关判决,如(2021)湘0702民初309号,法院认为,宠物对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宠物是主人的一种慰藉,是原告的家庭成员。正因为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宠物的价值才不能用金钱衡量,且宠物的死亡确实会给原告全家,特别是原告多病的父亲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杜松松认为,可以肯定的是,《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侵害宠物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判决支持的比例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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